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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清算过程应依法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19-3-27 09:59 | 浏览量: 10782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6日讯(记者 陈淋)在3月26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从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退出、服务与发展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增强地方金融组织的信息透明度,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议增加关于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信息。”

  另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宣告破产等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建议增加关于地方金融组织退出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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