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财经 教育 视觉 三农 党建 法治 汽车 房产 文娱 健康 食品 公益
搜索
锦绣四川网LOGO 新闻中心 要闻 查看内容

11月1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有变

发布时间:2019-10-11 11:13 |锦绣四川网| 浏览量: 12023

  本报讯(记者文强)“原来政策规定,异地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新政策执行后就要取消了。”9月29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从11月1日起,将施行调整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一项明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四川日报记者,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同时,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另外,新政还规定,“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投稿邮箱:3105884314@qq.com
锦绣四川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 | 《网络信息服务信用承诺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