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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或载体。 第三条资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我市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资阳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处于创业期并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的创新活动。 (四)具有基本服务设施,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为入驻企业及创新团队提供相应服务。 (五)建立创新创意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成功企业家、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新创意导师,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经常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财务运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申请备案材料包括: (一)资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材料。 (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资阳市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备案。 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企业向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辖区科技行政主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 (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审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予以备案并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资阳市众创空间数据库。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该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第九条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给予支持;绩效评估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评估合格的,优先培育申报国省级众创空间;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将不再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估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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