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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一男子街头摔死小狗 引起众怒
发布时间:2018-8-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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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
7月31日,一条10秒钟的“摔狗”视频在朋友圈广泛流传。视频显示,一名裸露上身的男子将一条小狗狠狠摔向路边隔离护栏,小狗倒地抽搐,男子却无动于衷,提起狗腿继续拖行……男子的施虐手段十分残忍,暴力行为令人发指。
“虐狗事件”受到网友的密切关注,大家不禁想问,当事人为何会做出如此出格的事情?
现场走访还原事情经过
根据视频可判断事发地点为市中区环城路一带。7月31日,江小弟来到环城路就“虐狗事件”现场走访。附近一家理发店内,市民王女士向江小弟讲述了事件的大致经过。
“下午四点钟左右,我看到那条狗经过我家店门,还逗了逗它。等我再走出来,(视频中)那个男的已经把狗提在手上,他把狗拖在地上走,用脚踩,摔栏杆,太残忍了,现在栏杆上还看得见血迹。”
据王女士回忆,她一开始见着小狗时,脖子上佩有红色项圈,没有看到遛狗绳。她推测,男子应该不是小狗的真正主人。
理发店对面是一处大型建材市场,从视频的角度来看,这里也是视频拍摄者当时所在的位置。
市民张女士也是该事件的目击者。“很多路人看到他提着狗,都离他远远的,他还作势要把狗丢给路人,大家都被他吓跑了,我们猜想他可能是精神有问题。”张女士介绍,该男子从外貌上看,目测年龄五六十岁左右,之后他又提着狗往人行天桥方向走了。
顺着张女士指的方向,江小弟联系到另外一位目击者李女士。“他边走边骂,边走边摔狗,还把狗挂到别家商铺门口,大家以为他要将狗留在那里,结果他又拖着狗走到马路转盘的花园里绕圈圈。”
施虐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就在江小弟走访时,一位热心市民刘女士打来电话反映称,她在临江小区附近见过两次视频当事人。并且她透露,她身边还有另外一位亲历者:市民张女士的女儿曾被该男子拿着棍棒追赶。
江小弟辗转联系到这位张女士。她说,事情发生在两年前,当时自己的女儿只有9岁,她带着女儿到松山南路的一楼盘拜见客户,孩子留在门口的小卖部玩耍。工作完下来,她竟然看到一名男子拿着棍追自己的女儿……
张女士没有多想,捡起一根棍子冲了上去。“看到我也拿着棍子,他这才离开。”事后她听周围的人说,老人有间歇性精神病,发病的时候甚至对自己的儿女下手。张女士找到社区办公室,但都不了了之。“这个事情对我女儿的影响很大,现在见到老年人拿着棍棒她都躲得远远的”。
当张女士在看到“虐狗”视频时,她一眼就认出了当事男子,“希望这次摔狗事件引起他的家人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这一次,是无辜的小狗受到伤害,如果该男子攻击的是路人,后果更不堪设想。某一天,当我们或身边的无辜生命受到此类攻击时,怎么做才能避免悲剧上演?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非完全行为能力者,如果发现有攻击倾向,首先要拨打报警电话,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制止攻击行为。
如果是其它问题,例如财物受损,则报警由警察控制其后找负责管理照顾他的人索要赔偿。如果遇到走失的精神障碍患者应该及时报警,由警察负责寻找其家人。
内江市二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主任熊辉告诉江小弟:最好不要在语言上激怒他们,如果病人已经被激怒,则不要与其过多交谈。
如果这名男子是精神疾病患者,来看看我国相关法律对其暴力危害行为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司法机关对于认为被告人存在作案时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鉴定机关鉴定。鉴定结果有三种,即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报告人,要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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