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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老人被撞医院垫付12万 家属却不愿接回家

发布时间:2018-9-5 15:28 | 浏览量: 20004

  • 中国绵阳新闻网讯“4月11日早上6点左右,我们丰谷中心卫生院接120急救电话,将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中受伤的射洪县广兴镇76岁陈大爷接到卫生院救治,6月14日达到出院条件,陈大爷的家人却不愿将老人接回射洪家中,我们将老人送到射洪,他的子女却以‘事件未解决’为由,又将老人强行送回了卫生院。卫生院目前已垫付治疗费、护理费达12万元。请问,我们卫生院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措施,来摆脱这种尴尬?”9月3日,涪城区丰谷中心卫生院负责人打进绵阳日报社新闻热线反映。 

    医院:垫付12万救治伤者惹上“送不走”的尴尬9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丰谷卫生院了解情况,医院专门请了一名男护工照顾滞留在此的陈大爷,陈大爷能够自主下床,扶着轮椅在病房内慢慢移动,问他姓名、年龄和住在哪里都能清楚回答。 

    丰谷中心卫生院院长周昕介绍,4月11日早上6点左右,卫生院救护车在绵三路皂角树站路段车祸现场将陈大爷接回后,经过全面细致的检查评估,患者病情严重需入院治疗,经入院诊断:左侧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肱骨外科颈线性骨折、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合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重度营养不良。入院后,医院给予骨折外固定、消肿、止血、补液、全身支持、吸氧和密切监护等治疗。警方通过调查,联系到陈大爷的儿子,他儿子到医院来看望了,没有照顾就离开了。由于无家属照料,卫生院只好专门请了一名护工,每天150元,专门照顾陈大爷的生活。 

    “尽管家属没有来照顾,但本着救死扶伤的医德,我们在上级医院专家指导下,择期对陈大爷左小腿胫腓骨骨折,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就是怕错过了手术时机,陈大爷可能一辈子就站不起来了。6月11日,经上级医院专家会诊,陈大爷左小腿手术切口愈合好,全身情况明显好转,能够坐位自主饮食,符合出院康复休养条件。6月14日,出具了出院证明,经过与陈大爷所在的射洪县广兴镇政府沟通后,将陈大爷送到了射洪,当天下午,却被陈大爷的子女送回了丰谷卫生院,滞留至今,令卫生院一筹莫展。”周昕说,目前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陈大爷的子女能够积极地承担起做子女的责任,早日将自己年迈的父亲接回射洪家中康复疗养。 

    绵阳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民警介绍,经过大量走访调查,陈大爷系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但肇事司机逃逸,目前仍没有肇事司机线索。发生肇事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大爷家属可以申请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家属:案件未破担心“以后承担的压力太大” 

    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陈大爷的儿子陈先生,对于老父亲被撞伤获得救治一事,他对丰谷卫生院和丰谷当地政府表示感谢,但对于至今未接父亲回家一事,陈先生称自己也很无奈。 

    “肇事司机至今没有抓到,爸爸也不知道以后能不能自理,后续治疗费用到底有好多,我也不清楚,如果还没有治疗好,我后续需要承担的压力就太大了。而且现在医院治疗花了十几万,虽然没有喊我支付,但万一医院以后要找我怎么办?我怎么承受的了?”陈先生说,“而且我家里老母亲也是常年患病,我的小儿子才几个月,我也想接老父亲回家,但实在担心以后承担的压力太大。”

    律师说法:救助基金应发挥作用 

    赡养人应尽法定义务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如果交警部门认定陈大爷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肇事者不明,那么,有关部门就可以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为陈大爷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有关手续,并向医院支付费用,减轻医院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可见,陈大爷的子女等赡养人应当承担陈大爷的医药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赡养人将陈大爷滞留医院不管不问的行为,涉嫌遗弃老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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