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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伍玲)记者近日从市旅游局获悉,根据严密调查核查,市旅游局对旅游合同未载明导游服务费、委托社名称、签约地点等必要条款内容的什邡三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0日,该旅行社与游客叶某、张某签订了“西双高铁五日游”旅游合同(合同编号:SFSS-0410)。经旅游部门核查,该合同未载明导游服务费、委托社名称、签约地点等必要条款内容,在经营范围一栏载明的“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表述不准确。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可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2万到4万的罚款。 2018年8月24日,市旅游局依法依规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可申请听证等相应权利。但规定时间内,该旅行社未提出听证申请,经过市旅游部门复核,其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该局依法对三山旅行社作出相应处罚,并明确了整改时限和逾期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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