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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充晚报报道,90后妈妈把2岁女儿独自丢在出租屋内,结果女儿翻越7楼窗台坠楼死亡。昨(30)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出租屋窗台距地面高度达不到法定标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房东承担20%的责任,向坠楼女孩的父母赔偿6万余元。 2岁女孩翻越窗台坠亡 蓬安县徐家镇的伍某、陈某夫妇,2015年8月生下女儿茜茜(化名)。2018年4月2日,陈某和母亲找到中年男子何某某,准备租用何某某在徐家镇东街的一套房屋,以便照顾陈某哥哥的两个孩子读书。双方口头协商,租期一年,租金1500元。当天,陈某的母亲代伍某、陈某将租金1500元交给了何某某,陈某与母亲、女儿,以及她哥哥的两个孩子住进了这间房屋。 这间出租屋在7楼上,客厅和厨房、卫生间是联通的,厨房和卫生间共用一开放式窗台,安装有左右推拉式玻璃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窗台底端离卫生间地面0.75米,而且屋内搭有一张水泥桌板,距窗台仅0.3米。 入住半个月后,4月17日下午2时许,陈某送哥哥的两个孩子去上学,把女儿茜茜独自丢在出租屋内玩耍。当陈某从学校返回出租房时,发现女儿不在,她四处寻找,最后看见孩子掉在房外三楼的房顶平台上,陈某立即把孩子送到蓬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因伤势过重,于当天死亡。 起诉房东索赔16万余元 今年6月,伍某和陈某夫妇将房东何某某告上蓬安县人民法院,向其索赔168779.15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伍某夫妇诉称,何某某出租给伍某、陈某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孩子从窗台坠落死亡的原因,何某某对伍茜茜死亡的后果须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某则抗辩称,房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与伍茜茜的坠落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租赁房屋即便存在安全隐患,因伍某、陈某租赁房屋前查看了房屋的情况,且入住15天时间,对房屋存在的隐患知晓。陈某将2岁多的小孩一人留在屋内,致小孩翻窗坠落死亡,故伍某、陈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房东担责二成 蓬安法院认为,《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案涉出租房的窗台底端距卫生间地面净高0.75米,低于0.90米,应有防护设施。且何某某在房屋内搭设的水泥桌板距窗台仅0.3米,又增加了房屋不安全的因素,在此情况之下,却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护设施,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伍茜茜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伍茜茜坠楼时仅两岁多,陈某作为伍茜茜的法定监护人,明知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对年仅两多的小孩不但未严加看管,仍却将伍茜茜独自一人留在出租屋内,致伍茜茜脱离监护。伍某、陈某对伍茜茜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伍茜茜坠楼死亡的主要因素。法院酌定伍某、陈某承担80%的责任,何某某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何某某赔偿伍某、陈某62633.8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伍某、陈某要求改判何某某承担50%的责任,而何某某要求不承担责任。南充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划分适当,二审不作调整。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晓兰南充晚报记者何显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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